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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财产1)
发表时间:2016-08-12 浏览次数:129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总公司设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创立) 

 

 财 产 保 险 单 

 保险单号次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 

┌──────────────────────────────────┐ 

│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

│ 

│ 

├──────────────────────────────────┤ 

│总保险金额:

│ 

├──────────────────────────────────┤ 

│费率:

 │ 

├──────────────────────────────────┤ 

│保险费: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 

├──────────────────────────────────┤ 

│保险财产地址:

 │ 

├──────────────────────────────────┤ 

│备注: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

 于 

  

  

 财 产 保 险 条 款 

 

一, 保险财产范围 

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 特约保险财产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三, 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雷电,爆炸或水管爆裂。 

2。暴风雨,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雪崩,地震,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地下发火。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四,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4。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和大气放电造成电气用具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5。凡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或因烘焙所致财产之自身损失。 

6。由于当局命令而焚毁之财产。 

7。事故发生而引起生产停顿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 

8。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风雨造成的损毁。 

9。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承保的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 

1。发生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2。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额为限。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损失当时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总额低于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其市价总额高于保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5。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贬值率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修复原状的修配费用。 

6。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偿付,其损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 

7。损失赔偿后的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并不退保费。 

8。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别家公司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如属同一财产,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保险财产如有变动(如财产所在地的变动,建筑物的拆修,增添,保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注销。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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