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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2)
发表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68
 合同类型:专利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科技合字(19

)第

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

(公章) 

 (甲方) 

技术转让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记机关:

 (公章) 

签订日期:

日 

合同

 

履行期限:

日至

日 

 ┌──────────┬──────────────────────┐ 

 │ 研制单位(个人) │

│ 

 ├──────────┼──────┬─────────┬─────┤ 

 │研制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主要研制人员

 │ 

 ├──────────┼──────┼─────────┼─────┤ 

 │专利申请号

 │

│ 专利批准号

 │

 │ 

 ├──────────┼──────┼─────────┼─────┤ 

 │专利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专利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 年

日至

│ 

 └──────────┴──────────────────────┘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三、专利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一次总付: 

分次支付: 

 

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

时间: 

其它方式: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 

 │ │

│ 地

│ 

 │技│

 (公章)

 ├───────┼────────────┤ 

 │术│

│ 电

│ 

 │受│

├───────┼────────────┤ 

 │让│法定代表人:

│ 帐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

│ 地

│ 

 │技│

 (公章)

 ├───────┼────────────┤ 

 │术│

│ 电

│ 

 │转│

├───────┼────────────┤ 

 │让│法定代表人:

│ 帐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 │

│ 地

│ 

 │中│

 (公章)

 ├───────┼────────────┤ 

 │ │

│ 电

│ 

 │介│

├───────┼────────────┤ 

 │ │法定代表人:

│ 帐

│ 

 │方│

├───────┼────────────┤ 

 │ │

│ 开户银行

│ 

 ├─┼──────────┴───────┴────────────┤ 

 │鉴│ 意见:

  │ 

 │证│

 经办人:

│ 

 │单│

(公章)

 │ 

 │位│

 年

 │ 

 ├─┼───────────────────────────────┤ 

 │公│ 意见:

 │ 

 │证│

 经办人:

│ 

 │机│

(公章)

 │ 

 │关│

 年

 │ 

 └─┴───────────────────────────────┘ 

〔说明〕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文件和有关技术背景材料为合同附件,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2.在“合同类型”一项注明专利权转让合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权应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事先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因此,在“合同类型”一项中,应注明批准日期、登记号和公告日期。 

3.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已经实施专利,或者已经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后转让专利权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专利实施许可情况”一项中明确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者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转移。在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如果需要继续实施专利,可以约定转让方在已经实施或者已经准备实施的规模上继续实施专利并免交专利使用费,也可以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专利应向受让方即新的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于在专利权转让合同应立之日前已经订立的并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与第三方之间就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受让方承担。这种权利义务的转移宜告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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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4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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