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甲方处借款人民币 元 ,乙方为保证按时还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抵押合同:
一 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简称抵押物);
乙方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二 乙方要保证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
三 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签订日开始至主债权偿还完毕为止。
四 抵押物的清点、保管
1清点: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并列 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保管:抵押物仍由乙方保管使用,乙方要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物。乙方无权对抵押物再进行设定抵押、租赁他人、设定其他任何权利。
五 乙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抵押物抵押给甲方后,如果发生所有权归属问题,并因此而引起甲方损失时,乙方负赔偿责任。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甲方保管,本合同履行完毕再还给乙方。
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应在五日内向甲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前款规定,甲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甲方,逾期不交者,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六抵押物的登记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2主债权到期后,乙方不能按期偿还甲方借款,本合同 设定的所有抵押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拆除变卖用以偿还借款。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单位存档一份。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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