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经纪会员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mail: 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电话:
e-mail: 传真:
委托的会员: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为甲方将所属的,该标的账面价值元,评估价值元。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 同意。
三、标的转让及价款支付情况
甲方通过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公开征集受让方后,
以 方式将标的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双方约定在内,乙方(①
一次、②分期)通过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
账号将合同价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为保证条件,分次,分别在
付清。
四、债权交割
本合同标的成交后,甲乙双方(①按付款比例;②一次性)转让债权,甲乙双方债权的转让以签订的《债权转让交割确认单》为准。甲方应在 日内转移相应债权全部权益,甲方协助乙方行使该债权的实现。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
六、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约定双方选择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在报名受让时,通过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当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当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交付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若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证金扣除乙方相应交易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标的的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部分金额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定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凭交易合同及《债权转让交割确认单》出具产权成交确认书。
十一、其他
本合同共页,附件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委托的会员各执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附件目录: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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