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赵明和王小军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虽然没有经济上的往来,但也一直保持着联系。这一天,赵明面带焦急地来到王小军的办公室,见面就开始诉苦:“老王,最近我的连着有几笔货款回款出了问题,外面的欠账又有两笔马上要到期了,周转实在困难,如果你现在手上有钱的话,能不能从你这里借50万救救急?”
看到王小军在犹豫,赵明忙接着说:“老王,我这笔钱虽然要得急,可我还不至于还不上,一年内肯定全还清。利息方面也好商量,不会让你白帮这么一个忙的。”这句话让王小军动心了,因为他手里确实有这么一笔钱,已经找了了段时间的投资项目,却总也没有合适的。现在既然王小军求到了自己,不如把卖个人情把钱借给他,再向他多要点利息,不也等于投资了一个赚钱的“项目”么?于是双方很快签认好了借款协议,约定王小军借给赵明人民币50万元,利息按月息5%,计算到还款时为止。
赵明借到钱之后渡过了困难,可以自己的货款一直回收得顺利,等10个月后要准备还钱时一算,竟然要付给王小军25万利息,觉得实在心疼,想和王小军商量一下少还点利息。王小军觉得早就约定好了利息,赵明这是在耍赖,一分钱的利息也不同意少收。
赵明和王小军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但是不是王小军的主张一定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这就要从双方约定的利息开始分析,各人之间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约定利息。但是,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利息不能超过一定的幅度,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的部分法律上就不再认可和支持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王小军和赵明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息5%,相当于年利息为60%。即使双方去打官司,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院也是不会认可的。王小军的想法没有办法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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