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合同成立 委托人应支付报酬
发表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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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费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张某向曹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元。
2005年6月12日,张某与中介所曹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要求曹某协助张某购房,如获成功即支付中介费1000元。后曹某向张某报告了顾某有意卖房的信息并陪同张某前往顾某处考察房屋。顾、张于当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曹某向张某索要中介费,张某以房屋实际面积与曹某起初告知不符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负有向张某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协助张某达成合同的义务。曹某并不清楚该房实际面积大小,也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向张某提供虚假情况。张某实地考察该房,现已办理过户手续,在购房前理应知道该房状况,故对张某辩解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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