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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337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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