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书人_________(本契约审阅期间一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方携回审阅)
(旅客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国外旅游之意义)
本契约所谓国外旅游,系指到中华民国疆域以外其它国家或地区旅游。
赴中国大陆旅行者,准用本旅游契约之规定。
第二条:(适用之范围及顺序)
甲乙双方关于本旅游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定之;本契约中未约定者,适用中华民国有关法令之规定。
附件、广告亦为本契约之一部。
第三条:(旅游团名称及预定旅游地)
一、旅游地区(国家、城市或观光点):
二、行程(起程回程之终止地点、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馆、餐饮、游览及其所附随之服务说明):
前项记载得以所刊登之广告、宣传文件、行程表或说明会之说明内容代之,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如载明仅供参考或以外国旅游业所提供之内容为准者,其记载无效。
第四条:(集合及出发时地)
甲方应于民国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于____________________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致未能出发,亦未能中途加入旅游者,视为甲方解除契约,乙方得依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条:(旅游费用)
旅游费用共计新台币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依下列约定缴付:
1.签订本契约时,甲方应缴付新台币____________元。
2.其余款项于出发前三日或说明会时缴清。
除经双方同意并增订其它协议事项于本契约第三十六条,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增加旅游费用。
第六条:(怠于给付旅游费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怠于给付旅游费用者,乙方得径行解除契约,并没收其已缴之订金。如有其它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旅客协力义务)
旅游需甲方之行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为其行为者,乙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甲方为之。甲方逾期不为其行为者,乙方得终止契约,并得请求赔偿因契约终止而生之损害。
旅游开始后,乙方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时,甲方得请求乙方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于到达后,由甲方附加年利率________%利息偿还乙方。
第八条:(交通费之调高或低)
旅游契约订立后,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之票价或运费较订约前运送人公布之票价或运费调高或调低逾百分之十者,应由甲方补足或由乙方退还。
第九条:(旅游费用所涵盖之项目)
甲方依第五条约定缴纳之旅游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应包括下列项目:
1.代办出国手续费: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国所需之手续费及签证费及其它规费。
2.交通运输费:旅程所需各种交通运输之费用。
3.餐饮费:旅程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之餐饮费用。
4.住宿费: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馆之费用,如甲方需要单人房,经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应补缴所需差额。
5.游览费用:旅程中所列之一切游览费用,包括游览交通费、导游费、入场门票费。
6.接送费:旅游期间机场、港口、车站等与旅馆间之一切接送费用。
7.行李费:团体行李往返机场、港口、车站等与旅馆间之一切接送费用及团体行李接送人员之小费,行李数量之重量依航空公司规定办理。
8.税捐:各地机场服务税捐及团体餐宿税捐。
9.服务费:领队及其它乙方为甲方安排服务人员之报酬 。
第十条:(旅游费用所未涵盖项目)
第五条之旅游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非本旅游契约所列行程之一切费用。
2.甲方个人费用:如行李超重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私人交通费、行程外陪同购物之报酬、自由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宜自行给与提供个人服务者(如旅馆客房服务人员)之小费或寻回遗失物费用及报酬。
3.未列入旅程之签证、机票及其它有关费用。
4.宜给与导游、司机、领队之小费。
5. 保险费:甲方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险之费用。
6. 其它不属于第九条所列之开支。
前项第二款、第四款宜给与之小费,乙方应于出发前,说明各观光地区小费收取状况及约略金额。
第十一条:(强制投保保险)
乙方应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及履约保险。
乙方如未依前项规定投保者,于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或不能履约之情形时,乙方应以主管机关规定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其应理赔金额之三倍赔偿甲方。
第十二条:(组团旅游最低人数)
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参加始组成。如未达前定人数,乙方应于预定出发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约,怠于通知致甲方受损害者,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害。
乙方依前项规定解除契约后,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还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游契约之旅游费用。
1.退还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费用,但乙方已代缴之签证或其它规费得予扣除。
2.征得甲方同意,订定另一旅游契约,将依第一项解除契约应返还甲方之全部费用,移作该另订之旅游契约之费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三条:(代办签证、洽购团体)
如确定所组团体能成行,乙方即应负责为甲方申办护照及依旅程所需之签证,并代订妥机位及旅馆。乙方应于预定出发七日前,或于举行出国说明会时,将甲方之护照、签证、机票、机位、旅馆及其它必要事项向甲方报告,并以书面行程表确认之。乙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时,甲方得拒绝参加旅游并解除契约,乙方即应退还甲方所缴之所有费用。
乙方应于预定出发日前,将本契约所列旅游地之地区城市、国家或观光点之风俗人情、地理位置或其它有关旅游应注意事项尽量提供甲方旅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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