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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中国旅行社组团统一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11 浏览次数:270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旅游者、旅游团队)

乙方: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参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

2.甲方在报名时,应一次性交付全额款项。

3.如乙方取消团队计划(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

a.出发前6—4天,扣总团费的20%。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机、车、船退票费、投保费、退房费、损失费等)。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国内旅游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和《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国家与行业标准。

2.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应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团队报价中含此保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a.因故意或过失达未达到与甲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b.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负责条件

a.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b.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予以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向上一级质监所要求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桂林市中国旅行社参团须知;

行程安排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解释权同属国家旅游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盖章: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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