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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游乐园(场、区等)游乐服务合同
发表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470

游客________与________观光游乐园(场  区等,以下简称园)经营业者(以下简称游乐业者)双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一、游乐业者应于游园手册、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载明营业时间、费用、游乐服务项目、游园或设施使用须知及娱乐税额。

二、游客须凭票券入园并妥善保管,票券遗失,游乐业者不予补发。

三、游客使用设施或从事游乐活动,如仅因违反使用须知、禁制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示,致发生损害时,游乐业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外,不负赔偿责任。

四、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全部不能提供时,游客可解除合同,请求退还所有费用,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退还所收费用。

五、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若干设施或表演等)一部不能提供时,游乐业者除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人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外,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人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

六、游客因自己的事由离园或不能接受本合同所定的游乐服务时,不得请求退费。

七、游客于园内,如意外发病或发生事故,游乐业者应协助救护或送医。

八、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悉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告事项

1.观光游乐园(场、区)游乐服务合同应记载事项:

(1)应约定以下事项:

①营业时间:

②费用:

③游乐服务项目:

④游园或设施使用须知:

⑤娱乐税额:

未约定营业时间的,以游乐园原先预定或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未约定费用的,以门票的费用作为全部费用(包含全部游乐服务项目及娱乐税额)。

未约定游乐服务项目的,以游乐园现有游乐设施全部提供作为游乐服务项目。

(2)游乐服务项目如有因保养或维修等事由而无法提供时,游乐业者应事先在购票处、进口处及其他适当地点为明显的公示;未为公示的,应依记载事项第三点、第四点的规定办理。

(3)因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全部不能提供时,游客可解除合同,请求退还所有费用,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退还所收费用。

(4)因可归贲于游乐业者的事由,致本合同所定游乐服务部分不能提供时,游乐业者除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人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费用外,游客如有损害,还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因不可归责于游乐业者的事由时,游乐业者应按其不能依本合同提供服务的比例及人园时间计算,退还部分的费用。

(5)游客如意外发病或发生事故,游乐业者应协助救护或送医。

2.观光游乐园(场、区)游乐服务合同不得记载事项:

(1)不得约定“如遇天雨、停电恕不退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致的概括免除义务或责任条款。

(2)不得以“概不负责”的约定,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3)不得为仅因游客违反使用须知、禁制标志或管理人员的指示,致发生损害时,游乐业者概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

(4)不得为游客离园后于当日内禁止再入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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