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虚假广告,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第一,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本身不存在,即消息虚假;第二,广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说的质量或技术标准,即品质虚假;第三,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服务内容,即功能虚假;第四,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即价格虚假;第五,广告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证明虚假。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1)行政责任。广告主应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若广告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或者与广告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制作,设计、代理、发布的,则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其收取的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诱使他人购买其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是以骗取他人的钱财为目的,如果非法所得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宣传失实致损,广告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广告的真实性,是世界各国也是我国对广告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并规定了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广告宣传失实致损的,广告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3.广告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法律责任承担
同一行为,既是违约行为,符合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又是侵权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应当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法理分析,大致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从法条竞合角度分析,侵权行为是违反民事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规定。而违约行为是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二,从请求权竞合角度分析,一个不法民事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同时产生违约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并存,权利人可任意主张或同时主张全部请求权。
第三,从请求权规范竞合角度分析,一个不法民事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构成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本质上只能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根据,产生一个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
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考虑,以上三种处理方式中,以第二、第三种为佳。第一种处理方式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实际上剥夺了受害人的选择权,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尽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约同样受合同和法律的制约,而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在违法行为使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首先应当保护的是权利人,为使权利人能获得充分有效的保护,理应允许权利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就如何获得经济赔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特别约定,应依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这样,既不违反立法目的,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正如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指出:“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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