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留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自然人委托人或法人委托人的对接人)
乙方(受托人):
因甲方与 纠纷一案,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人员:由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上述一案的 审诉讼代理人。
二、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审终结(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双方案外和解、一方撤诉)时止。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复印件,以及该专项业务的调查线索,并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律师办案需要甲方证据原件的,甲方应直接交至乙方单位并由乙方出具证据收条,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乙方指派的律师应以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服务权限及内容见授权委托书。
六、本案的诉讼标的为: (行政案件或没有财产标的的不写)。甲方在充分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元。
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和杂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支付律师费的同时向乙方一并支付 元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不多退少补。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乙方不退回,未支付的应继续支付。
2、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的,应按拖欠金额每日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方拖欠律师费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暂停服务工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补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负责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乙方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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