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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协议(拟与广东合作)
发表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248

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合作协议

(本协议书共计五页)

合同编号:20140612

甲方: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

代表人: 廖勇辉 电话:13809640238

乙方: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瑞龙商务宾馆五楼

代表人: 罗先安 电话:13607601039

甲方因代理众多权利人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需要,根据权利人的授权,特此将有关案件部分工作转委托给乙方,双方共同合作办理权利人的案件,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本合同所指合作案件为:由权利人授权委托,甲方转委托的案件。具体案件以补充协议书或者授权委托书为准。

甲方授权给乙方代理律师的权限包括调查取证,公证保全,举报,控告,协商,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撤回诉讼和提起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款物等。甲方依据本合同和每个具体案件需要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应切实尽职尽责履行本合同,不得超越甲方书面授权的范围。

乙方应认真负责,全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甲方同意乙方在 中国大陆

辖区范围内有权自行办案或联合其他律师所律师联合办案,但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甲方指定方式向权利人通报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不能履行受托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另行指派承办律师。

三.乙方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及时向甲方通报案件进程,并在收到公证处、法院或对方权利人的任何涉案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抄送给甲方,公证书应当抄送一份原件。同时以至少每周一次的频率向甲方通报全部案件进展,如未通报,视为没有任何进展。如果连续超过两个月没有任何工作进展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或委托人对报备方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乙方应当服从。

四.甲方保证本合同中的授权行为已经权利人的许可;如因甲方无权利人授权或转委托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五.在本合同委托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甲方应依案件需要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各项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甲方有权对乙方案件操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乙方应当按甲方意见执行。

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合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密切配合办理案件。甲方应当将自己所知悉的案件情况以及办理案件的基础信息及时通知乙方,协助乙方办理取证、协商、诉讼、和解、代收款物等事项。

六.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一)1和(二) 方式承担办案费用及支付报酬:

(一)案件获得赔偿款按比例支付报酬。

1、甲方承担公证费、购物费、诉讼费用(以下简称三费成本)的,其余费用各自承担,案件获得赔偿款扣除三费成本后的30%归乙方,其余70%归甲方及权利人(以上金额皆为税前)。

2、乙方承担三费成本的,其余费用各自承担,案件获得赔偿款扣除三费成本后的40%归乙方,其余60%归甲方及权利人(以上金额皆为税前)。

3、由乙方承担三费成本,且三费成本不予扣除的,提取赔偿款的50%归乙方,50%归甲方及权利人(以上金额皆为税前)。

4、为便于结算,上述1、2项所述的三费成本采取2000元/案包干方式,即案件有收入的,核定公证费、购物费、案件受理费数额为2000元;无收入的,以实际发生的三费成本进行核算。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办案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交付给甲方。

(二)案件未获得赔偿款按件支付报酬。 元/件。

七.乙方代收赔偿款的,应于收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指定帐号。指定收款帐号信息如下:

开户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华联支行

帐 号:1817 0142 1000 0323

如乙方未按时汇入指定帐号的,乙方无报酬,且甲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结算:甲乙双方每个月至少对账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当将完整结案资料或文书全部交归甲方。无完整、有效结案资料或文书的案件,乙方无报酬,案件费用支出也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九.奖励条款:每年12月31日前赔偿款收入达20万的,另提取扣除三费成本

后的3%给乙方作为奖励;赔偿款收入达50万的,另提取扣除三费成本后的5%给乙方作为奖励;赔偿款收入达80万的,另提取扣除三费成本后的8%给乙方作为奖励;赔偿款收入超100万的,另提取扣除三费成本后的10%给乙方作为奖励。

十.保密条款:根据权利人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义务对本合同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转委托案件相关的案情,不得向媒体或公众发布任何案件信息,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并有权就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追究乙方责任。

十一.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均是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合作单位,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有共同的业务合作意向和真诚的合作意愿。甲方将河南 省辖区范围内的维权事宜交付给乙方办理,乙方也可以将自己受理的其他维权事宜交付给甲方办理,双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请求合作权。以上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待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再行协商协议终止、续签、后续问题以及尚未完结案件等事项的处理意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履行的必要,甲乙双方可协商中止、变更、终止本协议。也可达成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和委托代理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15 年6 月12日止。

十三.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内容相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已双方可指定联系人,联系人信息见附件一,联系人信息如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xx

经办人签字:xx

签约日期:2014年x月xxx日

乙 方: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签字:xx

签约日期:2014年6月12 日

转载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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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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