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l、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诉讼标的: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全权代理,包括(选择项):
□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 承认诉讼请求;
□ 提起反诉;
□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 提起上诉;
□ 申请执行;
□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 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l、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费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l、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 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 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 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 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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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1、
2、
3、
4、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 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
2、
3、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费用。
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l、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 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 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 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l、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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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帮助、辩护委托合同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 因 ,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 提供法律帮助及辩护。
律师联系方式:
甲方 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根据案件的进展,在不同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及办案机关的安排,应分别完成以下工作: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5)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或者第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3、一审阶段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二审阶段
(1)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和办案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上述费用包括乙方接受委托后至本案终结止的全部费用,不论最终实际发生何种程序,均应全额交纳。
第四条 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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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审查起诉阶段)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 因涉嫌 ,现案件已/或将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担任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根据法律规定及侦查机关的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帮助;
3、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和办案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
辩护费是指乙方为办理本协议第二条 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咨询的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 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阶段终结止(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撤销案件)。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如需变
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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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一审阶段)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 因被 检察院指控犯有 罪,现案件已/或将移送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担任一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提供一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被告人 一审阶段的辩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担任被告人 第一审的辩护人。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和办案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二条 第(二)项所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咨询的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 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特殊规定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被告人 ,委托的最终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为准。
如果被告人 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一审法院,并退还 %辩护费及剩余办案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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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二审阶段)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 一案,已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需经 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 担任二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提供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原审被告人(上诉人) 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原审被告人(上诉人) 的第二审辩护人。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
2、会见被告人(上诉人) ,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上诉人) 进行辩护(也可能按照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和办案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 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特殊规定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原审被告人(上诉人) ,委托的最终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为准。
如果原审被告人(上诉人) 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二审法院,并退还 %辩护费及剩余办案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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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委托合同
(一审、二审阶段)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因被 市检察院指控犯有 罪,现案件将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担任第一审和第二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第一审和第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第一审和第二审阶段的辩护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辩护人。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听取甲方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根据需要及有效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4、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应对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6、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第三条 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如下:
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人民币;
乙方辩护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人民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辩护费 元人民币。
乙方辩护律师在本市区内的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辩护律师在本市区外的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
如因甲方不上诉或其它原因不进入第二审程序,则视为本协议终止,乙方应收取(包括已收取)的上述辩护费用不再退还。
如甲方未被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身份指控有罪并移送人民法院,乙方应将已收取的辩护费退还甲方,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取辩护费50%的咨询费用或劳务费用。
第四条 主协调人
作为主协调人甲方指定 、 负责协调与案件有关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在 出差不在期间,指定 为代表。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第二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或乙方辩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如需变
更,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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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章程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磋商、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 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l、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限: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l、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 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上述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 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 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 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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