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协议
甲 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柏藩
乙 方: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鉴于甲方将于2002年4月5日辅导到期,并拟于2002年度发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目前正处于申报材料制作阶段,为利于甲方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乙方就以下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1、确保在2002年5-6月份有申报通道。
2、派出项目人员提供以下财务顾问服务:
(1) 根据相关证券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甲方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及时跟踪最新政策变化,针对甲方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甲方决策参考。
(2) 根据相关证券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制作进行审核,提出改进建议,以供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参考。
(3) 根据发行上市工作的进度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4) 协助甲方制定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战略,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资本市场融资方案。三、为保证乙方工作顺利开展,甲方应提供以下条件: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的全套申报材料,并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提供真实、全面的有关公司财务及经营方面的材料和必要的法律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甲方给乙方进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若甲方主承销商在2002年5-6月间无法保证申报通道,甲方需更换主承销商,而乙方可以在此期间提供申报通道,则甲方必须首先选择乙方为甲方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四、成果提交方式及进度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报告或建议书。成果提交的进度根据甲方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密条款
1、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乙方所完成的成果。
2、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乙方所完成的成果。
六、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 乙方担任甲方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顾问,在甲方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行成功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财务顾问费叁拾万元,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 若乙方在协助甲方上市过程中工作卓著有效,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财务顾问费。金额具体协商。七、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有关甲方上市申报材料和相关材料的信息,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如果乙方在甲方主承销商无法保证2002年5-6月期间申报通道的同时,也无法提供申报通道,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
如果甲方没有按前款规定支付应付的款项,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从违约日起到实际支付日为止,每日万分之三的利息。
八、本协议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双方没有新的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商解决。
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工作由乙方投资银行部负责执行操作。
十、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发行的副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由甲乙双方根据发行上市的工作进度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十一、附则
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仅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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