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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委托代理合同
发表时间:2016-07-09 浏览次数:503

认购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bb机/手机:

代理方(乙方):

地址:

电话:0756- 传真:0756-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过对珠海市

(建筑面积

m2,其中附属面积

m2,以确权面积为准)的详细考察,确定购买该房屋,并全权委托乙方代理购房事宜。

第二条 乙方代理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

元/ m2,总价(小写)

  元(大写)

元。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认购房屋的转让登记事宜,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为成交金额的

%,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元。

第三条 该房地产转让税费按政府标准计征,缴纳方式为 。

a、买方全包

b、卖方全包

c、按政策和法律规定双方各付

第四条 友情链接选择:

a、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购金人民币

元,

  并于

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更名过户前向乙方付总房款的

%,即

元,待有关房屋产权或购房合同手续完备之日前,甲

  方付清房屋余款及佣金给乙方。

b、按揭付款: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认购金人民币

元,

  并于

日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按揭过户更名前向甲方付清首

  期购房款人民币

元,乙方代甲方向银行申请

年即人民

  币

元按揭贷款,所需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资料保管费等费用全

  部由甲方支付。若银行审批的按揭款数额达不到申请贷款额,甲方应在接

  到乙方通知起

日内,向乙方补齐申请贷款数额与银行实际审批贷款数

  额的差额。

第五条 甲方逾期缴付购房款超过3天和不按时前来办理更名过户、按揭手续,按甲方弃权处理,乙方有权将甲方认购的房地产出售给第三方,已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甲方所认购的该房屋以现状为交楼标准,但乙方需负责督促原产权人结清该房屋交付给甲方使用之前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乙方应在办理完房地产权证时或

日将该房地产交给甲方使用。

 

第七条 乙方及委托乙方出售房地产的原产权人协助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须向乙方交回本合同及有关单据原件。若在办理房地产权更名过户手续期间,因第三方及原产权人原因导致该房地产权无法转让,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三天内退还所交的款项。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第九条 其他补充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理 人:

  经 办 人:

 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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