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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15-12-02 浏览次数:228

出售方(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称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国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甲方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地段占地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自一九

日至

日止共计

年,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属

结构,定名为

,由甲方出售。 

第三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楼宇内的第

座(幢)楼

单元,建筑面积为

平方尺,占地(分摊面积

平方尺)由甲方于一九

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施工中遇到异常的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须经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楼宇单元售价为

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付款办法: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以应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银行当时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内,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还甲方之款时,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转售盈益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的规定将楼宇单元交付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当时深圳市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将乙方原认购时所交付的定金( )退回给乙方或抵作购楼价款。 

第八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乙付款现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九条 乙方在交清购楼款后,由深圳市房管部门发给房产权证书,业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转让等权利,并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乙方所购楼宇,如发生出租、抵押、转让等法律行为,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后,由深圳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的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一九

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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