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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
发表时间:2016-06-16 浏览次数:96

流动资金担保借贷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

│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年│月│日│金额(大写)│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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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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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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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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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

 和计算办法计算。

 │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

 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

 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

 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

 )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

即有法律效力。

│┌────────┬────────┬───────┬──────┐│

││

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 借款方担保 │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

││

 (章)│

 (章)│:(章)

 │

││

││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负责人:(章)│

││

││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财会人:(章)│

││

││

 │公证机关负责││

││

 │人:

││

│└────────┴────────┴───────┴──────┘│

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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