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乡
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贷款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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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借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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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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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金额 │ 利率 │ 用途 │ 日期
│ 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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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借款方
│
借款方担保
│
│借款单位(人)
(章) │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
│
│负责人
(章) │
│
│经办人
(章) │
│
├───────────────┼─────────────────┤
│
贷款方
│
公证单位
│
│贷款单位:
(章) │
公证机关
│
│贷款审批小组组长
(章) │
公证机关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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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注:“借款方”与贷款之间的空档填写贷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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