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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发表时间:2015-11-08 浏览次数:355
 [200 ]佛 刑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东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提供法律咨询 ;

    □ 2、代理申诉、控告 ;

    □ 3、申请取保候审 ;

    □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 5、会见犯罪嫌疑人;

    □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

    (二) 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二) 其他: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 元

    2.办案费: 元

    3.备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准备后,侦察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确履行义务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律师费,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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