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委托乙方炒股,买卖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b股(含权证和基金)。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同时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帐户(并都申请权证交易功能)。
二、甲方出资壹佰万元人民币(¥___万)用于炒股,并在银行办理银证三方托管业务。
三、甲方告知乙方炒股的股东帐号及操作密码。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更改操作密码,但任何一方不得向地第三人泄露股东帐号及密码等。
上述工作,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四、乙方具体负责操作买卖股票,进行炒股。
五、甲方正式授权乙方炒股的期限从公历2008年3月10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
六、乙方预计炒股的收益在30%-160%之间,但也有可能亏损,乙方预计亏损在10%-20%之间。乙方应认真负责、审慎操作。炒股亏损但帐上总资产在___万元的,应马上向甲方汇报;亏损在20%或帐上总资产在___万元的,应停止操作,甲方也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或通知乙方停止操作并有权更改操作密码等。
七、合作期满时的利润分成(股票全部变现的):
1、总资产在___万以内(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20%,其余归甲方;
2、总资产在___万-___万之间(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30%,其余归甲方;
3、总资产在___万-___万之间(含该数),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40%,其余归甲方;
4、总资产在___万元以上的,扣除___万本金,多出来的资产也即利润部分乙方50%,其余归甲方;
八、合作期满时的亏损处理(股票全部变现的):
亏损金额在___万元以内的,乙方负责赔偿20%,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亏损金额在10-___万元之间的,乙方负责赔偿40%,其余由甲方自己承担;亏损金额在___万元以上且乙方有过错的,则对超过___万元的部分,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但对乙方按约定停止操作或甲方单方终止合同后的亏损,乙方无需再承担任何损失责任。
九、对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除了可以就解除时的利润进行分成外,违约方还应当按甲方出资额的3%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甲方中途要转走部分资金的,应与乙方协商征得同意,否则应按转走资金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注意对甲方的资金等进行保密,如有证据证明是乙方泄露的,乙方应按甲方出资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十、在合作期间,甲方有监督乙方炒股的权利,但为了明确责任,甲方不得进行股票买卖操作,除非乙方同意。乙方须随时注意股票买卖是否自己所为,如发现有他人操作等异常情况,应马上向甲方反映汇报,否则推断为是乙方行为。结算时所有炒股的交割单由甲方负责去证券营业部打印并提供。
十一、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法院起诉。胜诉方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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