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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
发表时间:2015-12-21 浏览次数:208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 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 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 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 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根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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