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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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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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就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約定區域內經銷甲方生產的系列食品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誠實守信、互利互惠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定,雙方共同遵守。
一、代理權
(一)甲方同意將其自有品牌 系列產品(甲方發行之現金卷除外)授權於特定區域內由乙方代理銷售。
(二)乙方並同意其所銷售之前項系列產品系以 (爲品牌商標,且商品來源概由甲方獨家提供。
(三)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利用甲方之品牌使用於非甲方所生産或販售之相關商品。
(四)在本合同終止或乙方代理權被取消時,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任何商標。
二、經銷區域
(一)上海市: 區;
(二)外地: 省 市;
(三) 國家;
(四) 乙方之代理經銷之區域範圍以本合同约定地區之境內爲限。在上述區域內,甲方同意乙方爲代理經銷商。在未經甲方同意時,不得越區(國)銷售。
(五)若因實際業務需要而欲推展中國其他城市或區域時,在經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以開始經營並銷售之。
三、合同有效期間
(一)本合約之有效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二)任一方如未於契約屆滿前二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為修改或續約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即依原約定之期間及條件到期解約。
四、乙方資格
乙方若連續 3 個月內,向甲方進貨之實際銷售總金額未達到人民幣 元時,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所有授權代理區域之經營銷售權。
五、付款及交貨日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向甲方訂貨需以正常經銷往來之電匯(t/t)方式繳付貨款。
(二)甲方于接受乙方訂單及電匯(t/t)單據後,甲方需在 日內,負責向乙方所指定的地點交貨。
(三)如遇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縮短或延長交貨日期。
六、交貨地點、運輸負擔
(一)經雙方協議,交貨地點為 ;
(二)如經銷商每筆訂單銷售總金額在上海市内超過人民幣 元,及/或在上海市外超過 人民币 元時,則由甲方負責送貨上門,運費由甲方承擔;如未超過時,由甲方代辦托運\,托運費由經銷商承擔(或分別承擔一半)。
七、貨物簽收和異常情況處理:
(一)甲方交貨後,非因本條規定情形,不予退貨。
(二)本合同約定産品的質量執行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確屬産品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予以同品種調換,否則不予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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