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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理合同书(二)
发表时间:2016-08-16 浏览次数:152

甲方:深圳市益福莱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履行协议条款。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为“省电宝盒”

地区销售总代理商,该总代理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转让性。甲方对“省电宝盒”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二条 乙方应积极做好“省电宝盒”的品牌推广、销售宣传等工作,同时做好销售网络的维护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乙方的唯一供应商,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和渠道从第三方进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在的总代理权,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即乙方成为签约地区“省电宝盒”唯一代理商,甲方不得在该区域内发展除乙方外第二家代理商。

第五条 乙方向非代理区域越权窜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并且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其所代理区域有价格制订权。甲方要为乙方进行价格保密。造成窜货以及影响公司市场价格策略,如有违约事实,取消代理资格。

第六条 甲乙双方本着利益原则,乙方在所经营区域内发现非甲方供货的“省电宝盒”产品,乙方须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运作方案及产品相关技术支持,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广告费用。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相关宣传资料(彩页、海报、展架)。

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统一的营销标准和政策经营,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市场反馈信息和数据,维护“省电宝盒”产品在市场的统一形象、统一的业务管理,乙方要积极配合并协调甲方整体的营销战略。

第九条 “省电宝盒”产品供货价格为每台 元人民币,甲方收到乙方汇款或者现金,三天内发货给乙方,甲方发货到乙方所指定收货地点。一切运费邮费由甲方负责。对于不可抗拒因素(地震、雷电、水灾、战争等)造成货物延误,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代理权期限为一年,从2006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

第十一条 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一年包换新品(人为因素损坏除外),对于问题产品,乙方集中20台以上发到甲方公司更换。甲方严格按照保修卡内容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之后,乙方在提货付款后合同自动生效。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甲乙双方续签合同应当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双方发生纠纷应该积极协商、合理解决问题,对于无法协商解决时,可向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不尽完善之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益福莱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代表)

 

乙方: (公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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