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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工作人员串通贷款人骗保
发表时间:2016-02-26 浏览次数:346

2006年10月份,有一天,景亚龙找我担保,我说本人当时还在建行有贷款5万元,不能担保。他说不要紧,他认识农行的信贷主任就是周忠清可以搞定,而且他还有房子,他老婆孙莲梅也有工资保证,我说那也不行,有贷款不能担保。当时周忠清拍胸脯说,这只是一个手续问题,你不用担心,一切他搞定,这样我想毕竟大家认识也时间长了,就同意了。没想到景亚龙携款后,不知踪迹。我后来听说他与老婆2004年就离婚了,而且在我之前已经贷款好几十万,都没有还,我发现上当了。而且后来我从景亚龙的老婆那里还得知,周忠清和景亚龙关系非常好。好长时间银行方面也没有追究,我以为没我什么事了。可是现在周忠清带了一个法院的工作人员天天上门要钱。

我认为,周忠清明知景亚龙不具备贷款条件,还要给他贷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贷款合同无效将导致贷款担保合同无效。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而银行工作人员却依然给贷款人放款,造成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

而且,周忠清和景亚龙有串通骗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无过错的;(四)其他有关情形。

另外,本人当时有5万元的贷款在身,本人也表示不能做贷款担保人,而周忠清却依然让我担保。法律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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