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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发表时间:2016-07-20 浏览次数:201

承揽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认为尚可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合同,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4)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5)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新修理或定作,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如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给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如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将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偿付给承揽人;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将定作物的完成日期顺延外,定作人应当补付对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超过领取限期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如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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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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