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完成特定工作一方称承揽人,相对方称为定作人。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从法理上看,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2)是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合同;(3)是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4)是双务有偿合同;(5)是诺成合同;(6)是定作人可以采用留置定作物的方式担保的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其中主要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合同法第251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还可以根据工作成果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对承揽合同作一个更细的划分:有形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制衣、织衣、洗衣、修鞋、擦鞋、漂染、刺绣、食品加工、碾米、榨油、采伐、收割、粉刷、油漆、清扫、照相、画图、印刷、搬家、洗车、打字、装订、复印、化妆等;无形的则主要包括设计、向导、演剧、鉴定、审查等。
承揽合同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原经济合同法中就对加工承揽合同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也专门制定发布了(加土承揽合同条例》,对于规范加工承揽合同秩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充分吸收了原有这些加工承揽合同制度的内容,同时又结合实践中承揽合同的发展变化,进行了修改、发展和完善。从整体上看,合同法对于原有加工承揽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确定了承揽合同的主体和种类范围。原《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在第3条确定的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有一方必须是法人,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合同法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修改了对承揽合同主体的特殊要求,允许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承揽活动;明确了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项工作(第251条)。
2.新确定了承揽人再承揽制度。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向定作人负责;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53条、第254条)。
3.新确定了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协助义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就负有协助义务,如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59条)。
4.新确定了承揽报酬支付时限制度。规定在承揽报酬未约定支付时限时,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全部交付的全额支付(第265条)。
5.新确定了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第267 条)。
6.新确定了定作人合同解除权制度。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2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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