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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
发表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215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 

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 

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 

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 

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 

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 

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 

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 

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 

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 

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 

合同的效力。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 

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 

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 

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 

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出施工 

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 

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 

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 

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 

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 

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 

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 

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 

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电告,甲方代表在 

收到乙方电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 

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 

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 

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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