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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装饰承包
发表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54

发包方:

承包方: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内容: 。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必须坚持生产 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承包经营形式: 。

第六条 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数额:承包方按(递增) %比例上交承包金。承包方上交承包金时间按 计划,即: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年 月交 元。

第七条 承包经营风险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承包者须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被承包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被承包企业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

1、通过清产核资,发包时,被承包企业的总资产为 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为 元人民币,流动资金为 元人民币。

2、承包期间净资产应保持或增值总额不低于 万元。其中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3、企业资产的维护 。

设备完好率达到 %;固定资产净值率 %。

4、闲置资产的处理办法: 。

5、新产品开发 项,主要新产品是: 。

6、承包期间技术改造技术投资总额 元; 年为; 年为 元。

第九条 承包经营前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处理,贷款归还: 。

第十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监督、检查权;

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不得了预承包者对被承包企业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企业的财产权利、经济利益;

三、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四、负责办理本承包合同的审批、变更、注销等批准和登记手续;

五、(其他:) 。

2、承包方:

一、在承包期内,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并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被承包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持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在承包期间不得改变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并报原机构批准。

四、对被承包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

五、承包经营期间,若以被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发包方董事会同意。

六、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应在每月 (季)的 日前据实向发包方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 。

第十一条承包方的收入。

1、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 收入。

2、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 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企业债务的安全线为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 。

第十三条 承包期间对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 。

第十四条 承包期间企业的劳动管理: 。

第十五条 承包期间工资、福利管理: 。

第十六条 承包期间企业的保险办理: 。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的处

理方式和承担责任方式:

1、 。

2、 。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

2、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期内中止或承包期满时:

1、本合同期满$%日以前,承包企业应由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清核;

2、清产核资的原则: ;

3、计价办法: ;

4、移交程序: 。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1、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相应调整当年上交承包金或延长承包期限;

2、发包方违约或非法干预,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生产的,承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3、承包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在 时间内不能上交承包金的 %,发包方有权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

4、连续年 (月)未按合同规定上缴承包金的,或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的,发包方除有权收缴承包方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5、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企业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须经被承包企业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对本合同的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同样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起三十日内,应由 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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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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