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四川省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 族,生于 年 月 日,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经营餐饮、茶点的场地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包括经营权)发包给乙方具体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发包的标的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经营场所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88号·金海国际1号楼1、2、3层。
2、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约6600平方米。
3、经营场所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经营管理和乙方承包经营期满交还该经营场所时的验收依据。 )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乙方应提供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限、用途
1、承包经营期共伍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包经营场所仅作为餐饮及茶点等营业场所及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使用。
3、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经营标的,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继续承包经营,则必须在承包经营期满陆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经营承包合同。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承包金由应当交付天信公司的房屋租金和应当交付甲方的承包金组成,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及交纳。
1、2013年4月至6月应当向天信公司交纳的房屋租金已由甲方向天信公司实际交纳,乙方从4月起至6月止(连续3个月),每月1日向甲方支付 万元(大写: )。从2013年7月1日起,乙方与甲方(甲方不付支付房租义务,实为监督乙方履行向天信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租金的义务)一道向天信公司每半年一次性交纳房租,具体房屋租金数额以与天信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直至承包期限届满时止。
2、 乙方除向天信公司交纳房屋租金以外,还应当向乙方交纳承包金,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年承包金为 万元(大写: );第三年和第四年的年承包金为 万元(大写: );第五年的年承包金是 万元(大写: )。 承包经营期起算之日为2013年4月1日起,每月1日按年总承包金除以十二个月即每月的月承包金,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承包经营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乙方应按时交纳承包经营期间的水费、电费、气费等一切费用(包括因经营承包行为而产生的其他税费)。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甲方以本标的物交接之日形状交与付乙方,乙方应合理使用经营场所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及装修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承包经营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提前退出承包经营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承包经营标的。
2、天信公司出售房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享有该权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经营标的;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的。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7)拖欠承包金累计1个月以上。
(8)无法预交房屋租金。
3、承包经营期满前,乙方要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经营期满6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本次承包经营期届满后仍要对外承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4、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承包标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经营的场所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交付给乙方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的维修义务属于乙方,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承包经营期满后,将承包经营的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数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承包经营的场所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标的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承包金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承包金2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经营标的的,应按照合同总承包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承包经营标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承包金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承包标的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和天信公司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范围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承包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0%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中途擅自退出承包经营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承包金50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承包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承包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
5、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经营标的。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承包金的5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经营的场所,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同时交纳10万元(大写: )的定金。本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万元(大写: ),用于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若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无法足额交纳 万元的保证金,则本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乙方交纳的10万元定金甲方不退还。本合同生效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保证金(包括10万元定金)由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支付利息。
2、甲方截止2013年4月1日前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2013年4月1日起之后因本合同标的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必须承担经营承包期间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伤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火灾安全事故、电气安全事故、盗抢安全事故等等一切事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安全事故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4份,由甲、乙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设 施 、设 备 清 单
本《设施清单》为四川省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煤气罐[ ]
二、暖气管道[ ]
三、热水管道[ ]
四、燃气热水器[ ] 型号:
电热水器[ ] 型号:
五、空调[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型号及数量:
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乙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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