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导读
在一般的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权对应的就是医疗信息告知义务。患者在就医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和存在的潜在医疗风险。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该义务的,义务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概念解读
在诊疗活动中,患者知情权对应的就是医疗信息告知义务。患者在就医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和存在的潜在医疗风险。
在一般的医疗活动中,一是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这些病情包括疾病名称、病因、性质、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二是说明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弊、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医疗措施、采取该医疗措施预期的治疗效果;三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采取该项医疗措施大致所需的费用等。
审判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患者的知情权是否被侵犯:①告知形式:对除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外,其他医疗信息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完成,但医院应当举证证明口头告知的事实存在;②告知程度,以告知的信息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为准,即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应当为患者所知悉;③告知明确度,必须达到普通病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对告知的内容予以充分理解并有条件做出判断的程度。
参考案例
2015年,小陈在某医院做左眶、髋骨外伤骨折复原手术,术前医生说要从左下睑开刀,不留任何痕迹,但手术之后左下睑严重露白、流泪、闭合不全,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影响了小陈行使是否进行手术的选择权,判决医院向小陈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决方案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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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1.医疗事故发生地
2.医疗后果出现地
3.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
4.个体医生的住所所在地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起诉后不得再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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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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