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导读
本文所说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是说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概念解读
本文所说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是说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为某精神康复医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后甲死亡。检察院以没收犯罪嫌疑人姚升违法所得申请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发出公告。法院认为,姚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贪污犯罪,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万元,事实清楚。法院裁定没收被告人姚升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姚升的近亲属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姚升受贿、贪污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所得已经被检察机关扣押,且姚升已经死亡,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是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解决流程
适用主体
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申请主体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管辖法院
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终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
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原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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