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导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
概念解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
解决方法
解决流程图
流程提示
如何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两种规则:
1.通知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发现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告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可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禁用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审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必承担责任。
2.明知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放任不管或置之不理,任凭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对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或名誉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人们浏览网站时发现了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应当分为以下几步:
1、确认侵权行为存在。确定是否为自己的作品,或者被侮辱诽谤的人是否是自己。
2、联系承载该侵权行为的平台。如果是网站就联系网站的经营者,如果是公众号就联系公众号的使用者,告知其行为侵权,要求作出妥善处理。
3、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商。
4、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对象可以是直接侵权人,也可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某网站。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或是给予赔偿。
参考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某公众号使用者甲通过公众号评论留言的方式,大量散布诽谤、侮辱某模特公司模特乙和丙的不实言论,在评论中更加使用了不雅字眼辱骂乙和丙,乙丙在被朋友告知后,当即与该公众号经营者丁交涉,要求其删除相关的言论,但丁未予理睬。数日后,丁通过公众号个人消息答复乙、丙,声称由于其举报的证据不足,无法判断故无法受理,请其提供相关证据或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乙和丙与该公司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侵权,网络服务的提供成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涉嫌诽谤乙和丙的言论并非由丁公司直接作出,但其为甲发布此言论提供了平台,并且在乙和丙要求删除的情况下,未予理睬,对乙和丙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删除评论,对乙丙造成的影响进行赔偿。
法律攻略
1、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一般只知道侵权的网站,很难确切知道侵权的网络用户是谁,在实践中,被侵权人通常只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直接侵权人,事实上,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侵权人可以一并起诉。
2、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追偿。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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