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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侵害了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6-02-11 浏览次数:128

儿童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受侵害了该怎么办

导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概念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就读于乙幼儿园,某日,甲与其同班同学排队下楼去室外参加课间活动。甲由于性格活泼被老师安排在队尾,看见队伍已经距离自己较远,于是不想好好走楼梯,见还剩下两级楼梯便直接从最后两级台阶处跳下,结果导致左腿骨折。事故发生后,乙幼儿园通知甲的家长,并将甲送往医院就诊。甲的父母认为乙幼儿园没有尽到责任,乙幼儿园称,学校每天由班主任针对本班的学生进行一分钟的安全教育,告知学生在行路、饮食、上下楼梯等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发生事故的楼梯两边均装有扶手,墙上以及地上都有警示的语言与图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时受到了人身损害的案例,本案中,乙幼儿园应当对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乙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所以乙应当对甲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决流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就是说,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收到人身损害的,只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以及因为损害所花费的费用等即可。教育机构在这里是过错推定责任,就是说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2、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

3、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3两项具体情形请参见(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

4、与学校协商赔偿方案,协商不成可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院收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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