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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抵押担保
发表时间:2015-11-29 浏览次数:389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担保

导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概念解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签订抵押合同,第二是办理抵押登记。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否转移占有?抵押后的财产依然由财产所有人自己保管,而质押后的财产应该交由债权人保管。

如何抵押

第一步:债权人一定要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尽快去相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的登记地点: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二步:债务人不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立即委托律师,对其起诉,并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以保证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抵押合同主要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注意: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多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抵押权的次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2011年10月,徐某借给张某100万元,并约定借期1年和利息偿还方式,张某用自己名下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一周后徐某拿到了抵押权证。同时,徐某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钱打到了张某的账户。张某按期履行了支付利息的义务,到期后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未能偿还。经徐某多次催要,张某不仅未还款,且连电话也不接了。无奈,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偿还本息以及实现抵押物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借贷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明确,债权和抵押物权合法有效,于是作出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还款义务;徐某对张某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准许徐某依法拍卖、变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分析

徐某与张某建议的借贷关系后,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当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张某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徐某可以就抵押物即张某名下的房产在变卖、拍卖后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 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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