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导读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罪名中俗称的“兜底罪”。民间借贷中,有的投资理财公司并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却从事放贷业务的经营。下面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以及解决方法等内容。
概念解读
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性高,特别是同一原告诉讼主体的“批案”较多,这就说明同一原告诉讼主体极有可能从事专业放贷行业,并且该放贷行为如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问题在于专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有不少人认为专业放贷人高息借贷行为就是扰乱金融秩序,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确中第(4)项行为:
首先,专业放贷人高息借贷行为不违反刑法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理念,故该高息借贷行为不属于犯罪;
其次,法律已对民间借贷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作出不予保护的规定,故高息借贷行为完全可能通过民事途径处理;
再次,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民间借贷中的高息借贷行为系双方自由缔约的契约行为,其合同约束力只对当事人双方有效,未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最后,放贷人能否收取放贷资金的风险在于放贷人,并未将风险转嫁给他人,未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的高息借贷行为未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未具有刑事违法性、未应有刑罚惩罚性,完全属于市场经济下的市场行为,故民间借贷中的高息借贷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范畴,但如果高息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就可能涉嫌转贷牟利罪;如果高息放贷人的资金来源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高息放贷人使用非法手段,比如殴打、恐吓、非常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就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相应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例介绍
2004年4月,赵鹏运伙同赵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而这笔费用却被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据统计,此案中全国受骗群众共有两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赵鹏运等28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6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至20万元不等。
法条依据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解决方法
如果刑事纠纷的话,按照以下程序:
如果民事纠纷的话,按照以下程序:
①七日之内觉得是否受理案件
②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日
③从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15日,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生效
④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10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⑤受理执行案件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完毕
⑥被告失联,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
⑦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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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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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
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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