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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之调解
发表时间:2016-01-31 浏览次数:422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之调解

导读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可以请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

概念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

参考案例

案例一(调解成功)

华某(系曹某丈夫、华年祥父亲)生前系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员工,2011年7月 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10月20日,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华某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2011年10月13日, 曹某、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在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室达成调解协议,兴化市周庄镇边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亦派员参加了调解,曹某、兴化市润 程不锈钢制品厂业主刘祥高及调解员、调解组织均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当日,兴化市润程不锈钢制品厂按协议履行了一次性补偿117000元的给付 义务,曹某亦于次日出具了收条。

案例二(调解不成功)

李欢于2009年5月被被告聘请为员工,工种为从事井下采煤作业。2010年2月3日晚11时许,李欢在耒阳市南阳镇盐鑫井下采煤作业离开工作面准备下班时,被矿井巷道顶棚坠落的石块砸伤右前臂,致李欢当场受到伤害,后被送到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救治,经过医院多次手术,于2010年7月2日出院,所需住院费用已由耒阳市南阳镇盐鑫支付,出院诊断为右肘关节毁损伤。2010年7月20日,李欢向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29日,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致残程度为四级伤残。12月17日,李欢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的业主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认可李欢的工伤事实,为简化程序,不再申请工伤认定,只对工伤待遇作一次性处理。但双方无法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后期治疗费(取钢板费用)等金额达成一致。李欢依法提起了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第十条【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决方法

第一步:判断纠纷是否属于争议调解的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步:选择调解机构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三步: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xxx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xxxx

性别:男/女

地址:xxxxxxxxxxx

职务(岗位):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x

委托代理人:xxxx

被申请人:xxxx

姓名:xxxx

性别:男/女

地址:xxxxxxx

职务(岗位):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职务: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

申请事由:

因xxxxxxxx(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 月xx 日

第四步:案件受理

第五步:调解

由调解员主持,了解纠纷具体的情况,并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事实以及理由,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

第六步:调解成功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员签字。

第七步:调解不成功

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攻略

  •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1、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申请书

    四、延期开庭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六、撤诉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

    裁决

    一、审理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一、确定侵权类型

    确定是什么类型的侵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有哪些。

    二、收集证据

    (一)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2、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三、找准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准备材料

    1、起诉书;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目录,复印件。

    五、审判

    一审

    起诉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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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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