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就独资企业的投资财产的分割
导读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该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这需要分情况进行界定。
情形简介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离婚时,该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这需要分情况进行界定。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该企业财产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
2.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为一方个人财产,企业属于投资人所有。婚后的个人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独资企业都属于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发生财产分割,但是对经营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则离婚的时候只对这部分收益进行分割。
3.婚后,以夫妻共提供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不仅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企业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如果只有一方主张经营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b.双方均主张经营的,由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c.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如将企业解散并清算,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李大仁与程青在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李大仁的父亲去世,大仁继承了父亲100万的遗产,2005年大仁用这100万以自己的名义投资成立了一家公司。由于大仁的朋友较多,到2008年时服装厂盈利即高达1000万,但由于大仁忙于生意与程青交流时间骤减,导致两人感情破裂,2009年程青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大仁离婚,大仁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服装厂的所有权给程青,因为他认为这是父亲唯一留给自己的东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分析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①大仁在婚姻存续期间用100万元成立的服装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大仁父亲的遗产并没有证据表明100万只是留给大仁的,那么这100万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考虑到服装厂一直是大仁在管理经营,女方没有管理经营的经验,认定服装厂不变更法定代表人,仍归李大仁所有,但是李大仁应返还程青相当于该服装厂总资产的二分之一的经济补偿。
解决方法
提示:夫妻中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的相关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应做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而不能简单的划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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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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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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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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