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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发表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42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这里所指的财产并非狭义上的货币(金钱),而且包括车子、家具等物品。

概念解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这里所指的财产并非狭义上的货币(金钱),而且包括车子、家具等物品。但如果被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只归一方的,那么一方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财产的分割。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徐某与张某结婚后,徐某的父亲见两人新装修的房子内没有家具,于是花了8万为两人添置了家具。不料。两人结婚后1年,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张某要求家具应该一人一半,但徐某认为这是自己父亲购买的,自然应该属于自己,不应分割。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家具虽然是徐某的父亲买的,可以视为徐某父亲对徐某的赠与,但是徐某的父亲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徐某一人,所以该价值8万的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对家具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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