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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
发表时间:2016-10-09 浏览次数:438

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

导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自己享有的继承权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有继承者一人享有财产的,那么只有夫或妻一方能享有财产,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概念解读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为自己享有的继承权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有继承者一人享有财产的,那么只有夫或妻一方 能享有财产,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二娃和二妹结婚多年,在2010年,二妹的父亲患癌症去世,留在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的写着,将自己名下价值100万的房产留给女儿二妹独自继承。2010年底,二妹将房产过户在了自己的名下。2013年,二娃与二妹协议离婚,并要求分割二妹父亲留下的这套房产。二妹认为这套房产是父亲明确表示留给自己的,离婚不应该对其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二妹父亲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产由二妹一人继承,那么房产就属于二妹的婚后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二娃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二娃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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