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情形
导读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现役军人的同意,但是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就不再需要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程序与一般的离婚是没有区别的。
概念解读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现役军人的同意,但是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就不再需要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程序与一般的离婚是没有区别的。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现役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的: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简介
张明和李霞结婚三年,一直没有孩子。李霞在帮丈夫洗衣服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丈夫曾在婚前的一次车祸中留下终生残疾,失去了生育能力。张明在李霞要求离婚时,仍然是现役军人,并且张明不同意李霞离婚的要求。李霞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需要现役军人的同意,但是如果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而在本案中,张明故意隐瞒了其因交通事故留下的终身残疾性功能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结婚三年来,李霞以为自身无法怀孕一直服药2年多。认定为李明存在重大过错,符合《婚姻法》第32条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在军婚中,现役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配偶要求离婚不需要军人的同意。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决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支持李霞的离婚诉讼请求。
解决方法
1.协商离婚
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的,还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或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
2.诉讼离婚
第一步:向法院起诉
军人或军人配偶都可以向被告户籍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步:提交证据
收集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草率结婚的,婚后难以建立夫妻感情的;故意隐瞒有精神疾病的,婚后久治不愈的;一方存在其他的欺骗行为的,结婚弄虚作假的等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的。
第三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进行调解,关于涉及到军人离婚的案件也需要进行调解。法院会尽量调解双方和好,如果调解不成功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四步:开庭审理
双方经过法院的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通过开庭审理案件。
审限: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6个月。
第五步:法院判决
①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夫妻双方之间还有感情的,法院将会判决不予离婚。
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还可以就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债务或者抚养权作出判决。
③如果现役军人在审判的过程中,同意离婚的,法院可以就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进行判决。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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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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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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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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