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解决方案 > 婚姻家庭 > 孩子抚养纠纷 > 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发表时间:2016-03-02 浏览次数:425

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变更

导读

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如果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父母双方都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将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解读

1、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如果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另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的;

2、父母双方都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将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牛牛(男)与花花(女)二人相识半年后于2004年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了一女孩静静,牛牛常年在外打拼,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花花照看,长期的家庭主妇生活让花花逐渐的和社会脱离,慢慢的与丈夫牛牛的夫妻关系也越发的紧张,终于二人于2008年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二人商定将3岁的孩子静静的抚养权给了花花。2年后花花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高位截瘫,丧失了劳动能力。牛牛知道后和花花商议让孩子跟随牛牛共同生活,但是花花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全部精神支柱,没有了孩子的陪伴无法生活,所以坚决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牛牛。无奈,牛牛于2010年9月将花花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种情形下变更抚养权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定花花的抚养归属牛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民法通则》

第16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又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解决方法

1、双方协商

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

2.诉讼解决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证据包括: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生活开支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孩子的意见等等;

(2) 整理证据时,考虑影响法院判决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步:原告起诉

1.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2.离婚起诉书:原告需要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诉求在起诉状中写明。

第三步:等待法院立案

在起诉后,法院会经过审查,7日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法院退回原告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告之理由。

第四步: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就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先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调解。如果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能达成一致的,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如果双方经过调解没有达成一致的,法院会进行开庭审理。

第五步:开庭审理

需要开庭审理的孩子抚养费变更案件,法院会送达传票给原被告,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六步: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原告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第七步:给孩子落户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进行办理户口的变更。

法律攻略

  •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父母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离婚房产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