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导读
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和自始无效的合同,如何合同只是一方胁迫订立,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该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概念解读
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合同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胁迫订立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自始的无效合同,如果合同只是一方胁迫所订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该类合同就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构成要件
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需要满足胁迫的条件,还需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具体如下:
1. 一方因胁迫与对方订立了合同。
①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预告实施危害,具体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相对人陷入心里上的恐惧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②对方因此陷入了恐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导致合同对方陷入了恐惧心理,也就是说,胁迫和恐惧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为恐惧作出了意思表示,对方因为行为人的胁迫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又基于这种恐惧心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不把房子卖给我,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贿赂的;不卖给我毒品的,我就检举你贩卖毒品的;
2.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这里的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军事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的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
参考案例
甲为了炫耀自己显赫的社会地位,甲便以检举乙兵工厂贪污的罪证相要挟,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甲向乙预定一辆具有军事性质的装甲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生活用车。
甲乙之间的买卖的合同因甲的胁迫而订立,损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该合同属于因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本就没有成立,所以乙无需依照无效合同中的规定为甲提供专用车。本案是就合同效力进行讨论,主要是为了说明这类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合同当事人的其他刑事犯罪在此不作讨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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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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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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