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导读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损害特任利益为目的,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概念解读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损害特任利益为目的,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当然、确定、自始的无效合同。
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故意。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事先进行通谋,也就是损害他人利益是双方签订该合同追求的目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2. 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
参考案例
2009年7月31日,某大学与甲公司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9年8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得随意将食堂转包他人。2009年8月7日,甲公司与占某签订了一份《食堂承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大学食堂承包给占某,占某向甲公司交纳70万元的承包金,还约定了在经营过程中,占某必须以甲公司的名义经营,如对学校或对外泄露承包事项,后果由占某承担。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当天,甲公司授权占某任食堂经理,同日,占某向甲公司支付了60万元,并打下欠条,写明尚欠10万元,其承诺于2009年9月20日之前付清。同年8月至9月,占某因结账等问题与甲公司发生矛盾。9月3日,占某向某大学告发,指出甲公司承包食堂后,又转包给占某。9月4日,某大学以甲公司违反合同中不准随意转包的约定为由,向甲公司提出终止承包合同的书面文件,甲公司予以签收。某大学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占某与甲公司的食堂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大学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之时就已经约定不得转包,但甲公司却置此于不顾,与知晓该事实的占某恶意串通订立转包性质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第三人某大学的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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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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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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