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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发表时间:2016-10-16 浏览次数:25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导读

“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合称为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概念解读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合称为公序良俗,这需要通过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的较为笼统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②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③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④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⑤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⑥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⑦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⑧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⑨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

参考案例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玲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也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晓玲将孩子按照合同约定交由自己抚养。本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孕合同,违背了善良风俗,属于无效合同。孩子的抚养权根据非婚生子女关于抚养规定进行确定。本案中孩子仍在哺乳期,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归晓玲,被告应该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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