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如何使用?
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概念解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2.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之间履行的先后顺序。
3.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的时候不能或不会做出对应给付的情形,包括: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③丧失商业信誉的;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在合同中,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因为其存在的基础消失了;
4.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
2015年6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自动扶梯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15年8月1日向乙交付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销售给一家商场的自动扶梯发生“吞人”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销售的电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也介入调查,这属于不安抗辩的事由,乙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甲的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还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乙可对甲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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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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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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