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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发表时间:2016-10-23 浏览次数:294

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导读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损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呢?

概念解读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款、付款方式、担保状况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是拍卖的,应提前五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购买的决定。

出租人无履行上述的通知义务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房屋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对乙的优先购买权不知情),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即使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人依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承租人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案例

甲将一套房出租给乙,约定租期3年。半年后,甲未通知乙,将房屋50万元的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甲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乙赔偿自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乙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同时乙丙已经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丙也不知道乙时承租人,所有丙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甲只能请求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22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方法

法律攻略

  •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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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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