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号
《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7月2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武文斌
二OO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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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操作程序,提高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分别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形式。实行“一门受理、主审负责、全程代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集中办理。
第五条在行政服务机构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报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公示。
在行政服务机构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主要范围,为政府投资立项、招商引资投资立项、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重大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重大投标项目许可、工商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等。其它联合审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均要进入行政服务机构的办事大厅审批。
第六条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实行主审行政机关牵头负责制,即从许可项目的主项受理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牵头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审单位)对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办理情况跟踪负责。
第七条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审单位:
(一)政府投资的事项,为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招商引资投资的事项,为市招商引资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为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事项,为项目的政府主办部门;
(五)工商注册登记前置事项,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为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主审单位。
申请人不知晓本条前款(六)项规定的主审单位的,由行政服务机构告知其主审单位,并通知主审单位予以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对当场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事项,主审单位受理后,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分别按照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由主审单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办结期限,承诺并告知的办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条因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对当场能够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应当当场认定,并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答复,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对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对认定为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退办件通知书》。
第十二条除第八条规定外,主审单位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联合办理的,应当将申报材料分别转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发出《联合办件通知书》,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主审单位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重大、紧急的联合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行政服务机构主持召开行政许可联合审批会议形式办理行政许可,各类行政许可手续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会议限定的时间完成。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由市、县(区)政府或其行政服务机构组织。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审查会议通知后,应当委派能够代表本机关意见的人员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行政许可审查会议的,视为同意行政许可审查会议意见,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联合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行政服务机构印发。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主审单位应当对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对需要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由主审单位组织,一次完成。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授权一位分管负责人协调本部门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有关事宜。
行政机关对行政服务机构或者主审单位转送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落实专门人员按照时限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定西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和《定西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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