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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文号:张政发〔2008〕131号
颁布日期:2008-12-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张政发〔2008〕131号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发〔2006〕9号文件印发的《张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08〕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煤矿、建筑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众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预警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重大节庆、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公众性聚集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副市长和张掖军分区、武警张掖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农业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司法局、市地震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国家安全局、市物价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信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张掖供电公司、人行张掖市支行、市消防支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主要研究部署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定、修订本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商张掖军分区、驻张各部队和武警张掖支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组成救援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承担市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2.3专项指挥机构

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设立30个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图见附件4),由各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对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县(区)机构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6专家委员会(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3。

3.1预测与预警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县(区)、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县(区)、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预警发布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要发布Ⅲ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Ⅲ级标准,但尚未达到Ⅱ级标准时,市政府上报并由省政府发布Ⅱ级预警信息;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Ⅱ级标准时,市政府上报并由省政府发布Ⅰ级预警信息。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企业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强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到特殊情况,市政府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应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核实上报应急信息,重要信息和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如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向省直相关部门通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Ⅱ级、Ⅰ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5扩大应急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应急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发布紧急命令,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加大应急技术装备、物资、资金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实施扩大应急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协调增援。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部机构自行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报市政府备案。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省上驻张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应急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综合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等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街道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各县(区)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经委具体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是会同市民政、地震、建设、水务、林业、畜牧、安监、交通、卫生、供销、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市级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商务局及市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物资保障制度,明确目标和责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交警和市境内各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市场秩序维护

各级商务、工商、物价、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4.9人员防护

各县(区)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4.11公共设施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2科技支撑

各级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类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决策提供支持,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预案牵头实施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印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协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附件:1、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2、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3、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4、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构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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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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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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