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武政办发〔2008〕155号 |
颁布日期:2008-12-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办发〔2008〕155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城区供用热应急预案的通知
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现将《武威市城区供用热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公共管理供用热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3日印发
武威市城区供用热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武威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热工作实际制定。
1.3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下,由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要求,遵照城市公共设施市属市管、区属区管的原则,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各相关单位根据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武威市城区内影响正常供热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
1.5事件等级
按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I级)、较大(II级)和一般(III级)三个级别。
1.5.1重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3)热源单位或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1.5.2较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3)热源单位或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热。
(6)影响重点用户(如学校、医院等)正常用热。
1.5.3一般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2)热源单位或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是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建委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建设委员会、市经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凉州区政府、武威市发展集团、武威供电公司、市市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自来水公司、城南集中供热公司、各热力公司。
2.1.2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市经委副主任、市信访局副局长、市质监局副局长、市工商局副局长、凉州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市发展集团负责同志担任。
市供用热应急办具体负责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协调本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做好供用热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编制修订武威市城区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武威市城区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对供用热应急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部署,紧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协调、指导市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市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5)向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供热预警建议。
(6)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做好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信访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负责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市供用热应急办做好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本市供热燃料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并做好分块范围内的供用热信访处置工作。
(2)凉州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内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区供用热应急办做好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3)市信访局:负责受理供用热上访或信访件的办理。
(4)市经委:负责市级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热用煤紧急调配和做好供热燃料储备及实物应急救助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6)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7)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低保户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的供热救助工作。
(10)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负责受理室内温度问题举报投诉和供、用热纠纷调解。
(11)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2)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改制企业的供热问题协调工作,加强国有企业供热设施、资产的监管工作。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入室检测室内温度和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4)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处理供热环保方面出现的举报投诉和纠纷。
(15)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武威供电公司:负责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供应计划;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电的应提前5小时告知供热单位;并负责在停电或者发生供电中断事故后,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供热公司做好停止供电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并向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供热中断事故调查报告。
(17)市市政局: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道路绿化带开挖、临时占道问题。
(18)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督促、协调物业管理公司、房屋中介机构因房屋租赁(出让)、买卖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9)市自来水公司:优先满足供热单位的用水需要;因管线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应提前5小时告知供热单位,并负责在停水或者发生供水中断事故后,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供热公司做好停止供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并向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供热中断事故调查报告。
(20)城南集中供热公司:负责城区各换热站及热网集中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抢修。
(a)建设备用热源:若城南集中供热公司没有为整个供热系统建立备用热源,一旦发生热源故障,将严重影响整个热网取暖供热。
(b)一级网安全事故的处置:一级网管道破裂发生较大和重大漏水事故的,应在接到报警信息后迅速关闭供热热源出水口,为组织抢救、抢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及时报告市供用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c)二级网安全事故的处置:二级网管道发生漏水事故的,应立即报告该区域供热负责人并通知热源单位,供热负责人应指挥关闭该区域的供热管网阀门,组织抢修的同时报告市供用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d)换热站安全事故的处置:换热站一旦发生事故,职守人员应在立即报告该站负责人的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城南集中供热公司安全事故指挥小组领导,应急指挥小组组织应急指挥小组有关人员到现场指挥组织抢修。
(21)各热力公司:负责本供热区域内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抢修,制定本区域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准备应急物资、器材,正确判断、上报事故的规模、处置建议,并向市供用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供热中断事故调查报告。
三、应急预警
3.1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热源单位或供热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2预警级别
依据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II级)以上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级)以上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级)以上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3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所在行政区域应急办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重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热应急办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再由市应急办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建设厅。
较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供用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一般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事发行政区域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市建委或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响应程序
4.2.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2.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4根据发生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3应急结束
4.3.1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重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办和市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较大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办和市供用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3.4一般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供热应急办和事发行政区域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3.5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4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4.1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用热事故损害评估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4.2必要时,组成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参与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4.4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冬季供热期的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员会。
五、信息管理
5.1信息监测
市行政区域各供热主管部门应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并于每周四下午17时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运行情况向市供热应急办书面汇报,市供热应急办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用热动态。
5.2信息报告
5.2.1发生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5.2.2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在上报市供热应急办的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办。
5.2.3各类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事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的时限最迟不超过2小时,参照《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08]第23号。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六、保障措施
6.1联动协调保障
在市供热应急指挥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6.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建立市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指挥与管理。
6.3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市经委建立应急供热燃料政府储备,对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实施必要的供热燃料应急救助。
6.4应急救助保障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6.5通信联络保障
供用热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用热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6.7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6.8供热应急电源保障
市供电公司对城南集中供热公司等大型供热单位,建立备用电源。
七、附则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武威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供用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凉州区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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